(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逐一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水平,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确保一方平安。
(三)编制防治方案,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演练。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泰安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8231422 、8297990 ,传真:0538-8231422、8297963),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备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各级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防灾工作需要,安排地质灾害监测、调查和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因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加强协作,保障信息畅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互通信息,确保市、县、镇三级之间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迅速准确,保障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全面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