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和依法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扶持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重点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及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发展各类基金会。深入开展“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强化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关系的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管理者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对境外在文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力度,及时有效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从州到乡(镇)层层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坚决取缔非法公墓,有效治理乱埋乱葬、乱建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自愿进行火化,力争到2010年全州火化率提高到20%以上,其中文山县的火化率不低于28%;其余县的火化率不低于20%。同时,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印支难民安置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领导,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主动研究、经常过问民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文山的高度出发,树立大局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民政工作,不断健全“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各县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将民政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安排好城乡低保、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并积极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增加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特困群众和优抚对象的生活权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增加对基层民政相关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基层民政办事窗口设施建设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