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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通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或者协商、挂牌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必须提前6个月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经营者。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获取特许经营权。
  第七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转让、出租,抵押属于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二)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城乡(镇)建设监察

  第七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镇)建设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装备,依法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监察机构。
  第七十三条 城乡(镇)建设监察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城乡(镇)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十四条 城乡(镇)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着城建监察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城建监察人员未佩戴执法标志,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管理和检查。
  第七十五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实施城乡建设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或妨碍、阻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让、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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