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城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能减排设施的应用。城乡(镇)的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程建设必须同时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设施。
第五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设施安全检测维修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或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保证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并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运行。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计划,定期检查,对损毁、失效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
城乡(镇)广场、公园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运作安全。
第五十九条 城乡(镇)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以城乡(镇)自来水或其它原水为水源,从事城乡(镇)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水质进行自检,定期将水样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条 城乡(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城乡(镇)道路、桥梁、河堤、防洪工程、户外广告、园林绿化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树木养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设施丢失、破损、陷落、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编制市政公用事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必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六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开发和维护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冠名等方式,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城乡(镇)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乡(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的领导。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范围和时间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
(一)城乡(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广场、供水、管道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时间最长为30年;
(二)城乡(镇)公共客运、绿化养护、垃圾清运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时间最长为10年;
(三)城乡(镇)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公共停车场、洗车场等项目,特许经营时间最长为5年。
第六十六条 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城乡(镇)规划和城乡(镇)建设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特许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