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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乡(镇)内的流散宠物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检疫部门收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进入城乡(镇)建成区的各种车辆必须车况完好、车容整洁,标识齐全、尾气排放符合规定。
  第五十条 城乡(镇)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新型建材。
  临街面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安装防护网和安全设施,在醒目位置悬挂制式施工安全标志,物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现场废弃物。
  夜间施工应当向县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十一条 在无市场的居民区或路段,县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经营摊点,并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或撤销。
  进入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做好摊点周边卫生保洁。
  第五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零星招贴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张贴栏内。
  第五十三条 城乡(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布标、气柱、彩虹门、彩旗、空飘、宣传栏、各类牌匾、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橱窗、画廊和霓虹灯等,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立。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对设施破损、剥蚀脱落、文字残缺、灯光不显或存在隐患的,产权人或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油饰,需要修理、更换、拆除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张挂时间和地点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装或悬挂,期满后及时自行拆除。
  第五十四条 城乡(镇)建成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其立面层高、外观造型、色彩、组合和使用性质。
  城乡(镇)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装饰装修,造型、材料、色彩必须符合规划,做到安全、美观、和谐。
  第五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各类宠物;
  (三)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使用边界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人为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生活;晚22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区等附近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娱乐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影响他人的;
  (四)焚烧沥青、橡胶、油毡、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五)擅自在城乡(镇)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张贴广告;
  (六)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七)在城乡(镇)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画、乱刻、乱挂、乱喷涂;
  (八)向住宅楼外抛掷垃圾污物或向车外抛洒垃圾、弃物;
  (九)向城乡(镇)河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扔弃动物死尸,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
  (十)擅自在城乡(镇)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和网具捕鱼、网箱养鱼;
  (十一)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擅自在城区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道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十三)运载建材、渣土、垃圾、粪便和其它散状物不密封、绑扎、覆盖,污染路面的;
  (十四)在城乡(镇)道路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物及其它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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