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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城乡(镇)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配套设施。
  公路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不得沿街慢行兜揽乘客,随意停车候客。
  出租汽车不得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公交车站台和出租车招呼站内停车候客。
  禁止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微型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城乡(镇)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城乡(镇)内的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划定停车点停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城乡(镇)道路部分路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供车辆临时停放。
  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车辆停放场所,方便市民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看护。
  各停车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运载、张挂广告物具沿街巡游进行广告活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
  大型载重货车和超载超限车辆不得进入城乡(镇)建成区道路行驶;大型货车或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超限的车辆确需进入城乡(镇)建成区道路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临时占用城镇道路、可通行社会车辆的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活动。
  临时占用其它公共用地举行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从事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识,在执行施工和抢险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其优先通行。

第五章 城乡(镇)园林绿化

  第三十三条 城乡(镇)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乡(镇)绿化绿线管理。绿化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园林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政府投资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城乡(镇)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乡(镇)绿化用地必须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县城绿化用地必须报经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县城和口岸集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建制镇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5平方米。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实施异地绿化。非因条件限制不实施绿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程概算中按该区域绿化地块面积价值等价扣除作异地绿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城乡(镇)绿化苗木应当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所列树种。结合实际选用的地方特色树种应在总量的60%以上。
  第三十八条 城乡(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验收。
  城乡(镇)规划区内道路两侧单位庭院临街绿化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城乡(镇)古树名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分别养护。因建设确需砍伐、迁移的,应当经县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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