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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制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报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城乡(镇)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路灯、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消防、防洪、防灾减灾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州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安全监督制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制。
  第十三条 城乡(镇)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依附于城乡(镇)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绿化等设施和公共交通站台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乡(镇)道路同步建设。
  县城新建、扩建、改建的主次干道应当设置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公共管沟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地下管沟;已架设的各类空中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入地铺设。
  乡(镇)地下公共管沟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镇)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并保障其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乡(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乡(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乡(镇)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数额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动工;按期完工恢复道路原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城乡(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乡(镇)在编制和审查城乡(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国道、省道公路在城乡(镇)规划区内路段的建设、改造,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对燃气经营网点、燃气库设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运输、装卸、储存、灌装、销售各个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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