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8〕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乡(镇)环境,促进城乡(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城乡(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享用城乡(镇)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州内的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乡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公众对城乡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乡(镇)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
第六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镇)建设、城乡(镇)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工商、公安、交通、水务、林业、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乡建设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规划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规划工作。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州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
第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相应规划区域内的城乡(镇)道路、供水、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供电、公共客运、教育、商业服务网点、集贸市场、人民防空、消防、防洪、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震减灾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必须从城乡(镇)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名居应加强保护,编制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