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统计环境加强统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研究探索新型行业的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法力度,适当充实统计人力物力,多渠道多方式核查经济数据,全面真实反映经济成果。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鼓励企业优化出口结构。对在我市加工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含来料加工业务),经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出口,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软件出口,对超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七)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实施措施》,选取具有一定基础的成长型企业,研究实施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路线图";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参加我市主要产业会展活动和国内重点会展活动,推动我市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以“深圳女装”、“深圳珠宝”、“深圳手机”为试点,全力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带动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八)支持企业开展军工业务。市财政在各产业专项资金中对获得军工项目扩试费、预研费、技改资金等国拨资金的企业给予相应资助,对企业获取军工资质认证、引进军工高端人才、拓展市场、推进军工产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军代表室等工作给予支持。
三、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深圳市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明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同时,支持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就地改造,提高研发设计、核心制造和品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向都市工业和时尚产业转型升级。
(十)规范独立法人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依法严格限制独立法人企业直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继续探索完善“不停产原地转型”模式,促进来料加工企业向独立法人企业转型。
(十一)减轻企业台帐保证金实转负担。建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担保专项资金,支持有关中介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需缴纳保证金的进料加工企业提供保函担保,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十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设立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金扶持专项,对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度内销销售额以1亿元为起点,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