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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8修改)[失效]


  对予已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5年;

  (二)二级医院为3年;

  (三)一级医院为1年;

  (四)门诊部为1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1年。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十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医疗机构跨区变更地址的,应当向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移送迁入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款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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