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⑴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⑵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⑶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⑷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⑸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⑹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⑺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事局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数设置。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政府人事部门在管理人员编制限额内设置。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