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实行政会分开,并坚持社会化运作的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社团收费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应使用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对政会暂时不分的行业性协会、商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社会团体所收取的费用,在过渡期内,暂时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整改,待彻底分开后,再实行社会团体独立、公开管理。
4、对政会暂时不分的行业性协会、商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社会团体,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并组织验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监察机关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和“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做好培育扶持工作
(一)突出发展重点。重点发展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同业间协商协作的行业协会,大力培育农村经济协会和社区社会团体,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各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把适宜社会团体承担的和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如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格考核、技术职称评审以及业务咨询、统计分析等,通过适当方式委托、授权或转移给符合规定的社会团体。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探讨建立购买服务制度。社会团体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将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团体承担,以费随事转、项目发包、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团体服务。
(四)支持社会团体依法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社会团体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社会团体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要支持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增强提供服务的实力;社会团体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社会团体组织公益性活动,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并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