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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建设规范收费行为的意见

  二、全面推进政会分开

  全面推进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保证各社会团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一)政会分开的内容。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合署办公或职能交叉、人员混用、财务不分的,在2010年底前彻底分开。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凡会员单位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也要于2010年底前在 “职能、机构、人员、财务”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

  (二)从严控制兼职。政府及其部门、具有或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而本人又不愿意退出的,要辞去公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务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批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新的行业协会,要按照“职能、机构、人员、财务”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四脱钩的原则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换届,均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要认真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规定,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一)规范财务监管。社会团体的财产管理要独立、公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自觉接受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收费标准和票据使用。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所得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规范收费管理。对社会团体的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政会分开的原则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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