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建设规范收费行为的意见
(泰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团体的规范化建设,预防、遏制行政机关和具有(或代行)政府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收费或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会团体自身建设
各社会团体要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以服务社会为己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章程。社会团体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反映会员共同意愿,体现会员共有、自愿入会、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体现服务会员、服务行(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
(二)健全组织。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构成和职责,推行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和管理层规模,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议事、选举和管理。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和自律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自律公约、惩戒办法或处分规则等自律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会员实施惩处并向会员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