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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每年雷暴活动比较频繁,雷电灾害时有发生,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特别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断增大,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将各项防雷减灾的措施落到实处。要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效提高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水平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加强雷电短时临近预警预报工作。要坚持依靠科技,强化关键技术的研究,尽可能地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和重点单位发布有关雷电灾害的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预防准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增强雷电灾害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灾情的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置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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