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强乡村文化站、图书室建设。
第五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民族古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有效利用名城、名镇、名村资源。
第五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州电视台开设壮、苗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文山的知名度。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村村通工程,解决农村群众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乡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民族民间医药研究机构,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研制开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研究开发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实行特殊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对农村特困家庭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