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文山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文山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所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要在县第一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文山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本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加分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本人五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每5年召开1次民族教育工作表彰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每5年召开1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和谐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