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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当体现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格。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港口及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普者黑、坝美等精品旅游区,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跨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文山建设成为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的旅游集散中心及民族文化旅游基地。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财政和旅游重点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向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安排的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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