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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三七特色产业,推行三七无公害、标准化、基地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三七基础研究。加强三七产业园区建设,加大三七制药、保健、化妆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拓宽市场领域,提升三七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辣椒等优势产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实施无公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打造丘北辣椒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扶持畜、禽、渔养殖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对重大畜禽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维护和管理。加强石漠化治理。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营造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生物能源林、水土保持林。鼓励单位、个人、机关干部和外商承包、租赁荒山造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州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下达采伐限额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人工抚育间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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