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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8〕2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发展三七、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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