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重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公开、合理的原则,积极搞好服务,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好优惠政策。
(一)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企业设立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全部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办窗口录入基本信息,并发送到其他联办窗口,实行信息共享,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理时限,将办结时间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
(二)对于减免收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决不能因减免收费放松审批管理、降低工作要求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不得对应减免的收费项目搞变相收费,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附行政强制管理搭车收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对收费和减免情况进行监督。
(三)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在上述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实行招标投标。
(四)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可实行市领导现场办公、包保责任制等形式,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动态监督考核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符合国家、省和本《意见》要求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规定兑现优惠;对未按要求完成投资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不符合意见规定的,取消享受本《意见》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扶持奖励资金,补缴已减免的相关收费,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
(六)市监察局(市优化办)要加强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市监察局(市优化办)组织查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作为单位行评、文明单位评选等的重要指标。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减免部分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3〕14号)同时停止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30强加快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4〕132号)第一条第(二)项 “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减免部分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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