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四)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批准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或市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或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报件后,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可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审查,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联合审查应在接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重大项目要随时组织完成审查;
(三)市发展改革委应将联合审查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政府的意见直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当时不能兑现的,在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缓交协议,到期后,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书面认定意见书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或按原规定缴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可直接按本《意见》的优惠规定办理。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在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收费的,其收费优惠依照本《意见》执行。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