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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泰政发〔2008〕40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现我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

  凡在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上项目(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除外),经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住宿餐饮、商贸流通等其他服务业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1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

  文化、信息、研发(包括农业研发项目和种植、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等服务业项目,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能够形成产业化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优惠内容

  (一)政府扶持奖励。市政府对重点工业、农业企业项目单位实行投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平均每亩投资不得低于160万元,不得改变生产用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权实现时,应缴回扶持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分成比例承担。

  市政府对重点服务业项目单位实行的扶持奖励,具体条件、办法和程序,按《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7〕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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