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州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推荐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