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