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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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