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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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