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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经资源字〔2005〕185号、宁财企〔2005〕76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登记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银行信用等级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单位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企业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短期贷款余额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06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年度(近三年)单位经营情况

200年

200年

200年

备注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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