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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106号)


各县、治自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增强捐赠接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应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应公开抗震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救灾募捐主体包括:

  (一)市、县两级民政局(捐赠接收办公室);

  (二)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未具备救灾募捐主体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组织动员的捐赠活动,应在10日内向具有救灾募捐主体的部门完成款物交接手续,并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公示捐赠情况及上交款物情况。

  第五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二)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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