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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矿业管理经费。主要负责人对矿业管理经费开支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矿业管理部门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

  (一)贯彻国家财政资金列支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矿业经费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矿业管理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矿业管理经费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四)参与矿业管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外矿业管理经费,确保矿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年度涉矿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安排和核拨经费;

  (六)审查矿业管理经费的开支标准,并就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审批矿业管理经费财务决算,参与矿业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第八条 矿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矿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

  (二)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各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矿业管理经费并及时调度和拨付;

  (四)对所属各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管,办理基本建设投资和政府采购事宜;

  (五)建立、健全矿业管理经费开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对经费实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

  第九条 矿业管理经费来源包括:

  (一)当年完成本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当年完成上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0.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安排;

  (三)当年矿业管理部门各组成单位投入的经费;

  (四)其他渠道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涉矿税费项目包括探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深加工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资源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纳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矿业权转让税费;涉矿滞纳金、罚金;其他涉矿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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