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汛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08〕85号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汾河水库、汾河二库及晋阳湖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把水库(包括晋阳湖,以下同)安全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隶属关系、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管理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具体责任,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汛期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水库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巡查,认真做好值班交接记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麻痹松懈。
(三)建立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要险情、垮坝、影响县及县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库水质污染及人员伤亡等事故,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报市防汛指挥部和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省水利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市水务局要在1小时内报省水利厅。
三、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一)全面开展防汛检查。按照水库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的原则,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防汛通信、水雨情测报、防洪调度系统、大坝安全观测系统、防汛抢险道路等逐项检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水库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立即落实除险措施,确保在主汛期到来之前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