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实施绿色转型发展战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45.8%,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8.45万吨减少到10万吨;烟(粉)尘排放总量下降20.5%,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1.19万吨减少到8.9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下降26.6%,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3.23万吨减少到2.37万吨,基本达到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9%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
抓住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着力推进绿色转型。对生产规模小、物耗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及其落后生产设施,逐步实施关停淘汰。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县(市)发展。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等重污染企业,组织实施异地搬迁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按照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分类处置要求,全面完成小机焦关停任务。
根据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规定,对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实施关停淘汰。
结合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