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严重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 较重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 、一般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 分级响应
1、 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当发生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林场等其他单位及时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的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三) 指挥和协调
1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灾。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2、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抢险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3、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抢险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城市规划区时,抢险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6、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国营农场、林场范围时,抢险工作由发生地的国营农场、林场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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