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0日)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提出的《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做好发展我市农业生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有效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降低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能贷到款;建立收贷还贷的激励机制,培育诚信社会;扶助信用社发展,增强融资助农的能力。”的思路,特对《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作如下补充:
一、将《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中的贷款名称合并为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品种执行。
二、贷款对象除符合《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规定外,凡从事农(渔)业生产、服务及农(渔)产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经信用社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贷款。
设施农业贷款的额度,除龙头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包括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每笔贷款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不含2万元)外,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要求,可办理低于2万元(含2万元)的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