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榆林外港海域进行水产养殖及捕捞的通告
(三府〔2008〕152号)
为了加强榆林外港海域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利用海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邻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榆林外港海域将实施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榆林外港海域用于养殖及捕捞,凡擅自占用榆林外港海域进行养殖及捕捞等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
三、凡在榆林外港海域范围内,占用海域进行的渔排网箱、珍珠贝、麒麟菜养殖等一切养殖活动,限于2008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逾期不拆除、不撤离的,将依法强行清理。
四、凡不听劝告,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者,将依法从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