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0.“劝其引咎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1.“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2.“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州政府党组向州委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3.根据问责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向州监察局提供问责线索;州监察局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4.问责办法第十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监察局通过规定渠道获得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监察局负责问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必须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25.问责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监察局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26.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监察局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
27.州人民政府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