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州政府批准,现将《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