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商场、办公、旅游、文化体育、通信等公共建筑进行排查,在9月10前完成。
第三阶段: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排查,在11月20日前完成。
对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门诊楼病房,民用建筑及市政设施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根据抗震鉴定结果制定出抗震加固方案,及时改造加固。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校舍应于9月1日前完成加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排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技术问题
(一)1978年以前的建筑,一般可确定为抗震不安全建筑。
(二)1978年一1989年期间的建筑,应根据现场踏勘及检查资料来确定其抗震能力水平。
(三)1989年一2001年期间的建筑,应根据现场踏勘及检查资料来确定其抗震能力水平。
(四)对2001年以后建成的建筑,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为了减少工作量,可暂缓排查。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没有取得审查合格证的建筑,应进行排查。
(五)对没有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的砖混结构建筑,一般抗震性能较差,应予加固或改建。
(六)对农村量大面广的砖木结构住宅,其抗震能力较差,应逐步进行改造重建。
五、明确责任,统一办法
(一)排查采取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教育、卫生、工商、交通、旅游等系统分别组织,镇建筑的排查由镇政府组织开展,建设局参加配合,给予技术支持。
(二)排查办法。排查工作由各系统部门(镇)负责组织,具体由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如教育系统的排查,由教育局组织全县的校长(园长)集体开会布置,发放排查表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讲解排查表填写要求,由学校负责人再请学校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的专家,帮助检查,限时完成。其他系统类推。
(三)对城镇民居住宅的排查,建议以居委会为单位,发放排查表格到住宅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请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的专家进行排查,填表,限时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家组指导。
(四)对镇建筑的排查,由镇政府组织,镇属地的建筑由镇政府发排查表填报排查,村庄农民的住宅,以村委会为单位发表填写排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指导,限时完成。
六、加强检查指导,沟通排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