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其中,州级学校学生由州级财政一次补助40元,县财政不再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25元,县财政补助35元,个人缴费70元。
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方案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风险储备金列入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 参保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到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第十七条 本州特殊群体家庭或个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五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凭证,参保人员患病时,应持本人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相应待遇,其所发生的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