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含职业高中,下同)、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册学生。
(三)本州城镇户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医疗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州级风险储备基金2008年试点启动时由州财政安排100万元,今后每年州财政增加50万元,达到300万元时不再增加。
第九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使用,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100元。
(二)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2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参保人家庭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具体补助和缴费标准为:
(一)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州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缴费。
(二)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0元。其中,州级学校学生由州级财政一次补助50元,县财政不再补助,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