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8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居民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筹集、费用征收、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具有本州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本州户籍的学生、儿童包括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