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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参保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登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登记时应当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一)  以下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所在乡镇、社区提供的有效书面证明。

  (二)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但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

  第六条 特殊群体人员参保的,应当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其信息登记材料应当单列管理。

  第七条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信息的录入应当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当分岗设置,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一收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为缴费期,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及时到居住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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