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由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三)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按照
《条例》规定的监督保障措施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的“四项”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州直有关单位以及县、乡(镇)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四)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救济和保障制度
(一)公民法人依照
《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存在以下困难的公开单位应予救济。
1.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经济困难的应予减免相关费用。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阅读、试听或其它障碍的公开单位应安排专人提供帮助。
(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常性开展,州、县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