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待准确一致后进行发布。
(四)信息发布。按照单位领导的审核意见或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上正式发布。所有上网公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核,未审核的和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布。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二)工作要求。本州各行政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审查程序。本州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核实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3.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州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