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应参保但尚未参保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08〕1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单位和人员大幅度增加,医疗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迄今为止,仍有少数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以种种借口拖延参保,这既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妨碍了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解决“病有所医”的精神,遵照《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中关于解决好企业不愿参保问题的要求,根据《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督促应参保但尚未参保(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2008年9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9月30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后9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其参保职工仍按现行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
(一)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等待期,职工从企业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企业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其退休人员不论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短,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企业,在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企业正式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其职工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除医疗保险费用(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外,职工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也必须比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二)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企业参保人员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至12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的30%支付;等待期满超过12个月、在24个月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的60%支付;等待期满超过24个月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按正常标准支付。待遇过渡期内,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支付的差额部份,企业必须比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