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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在保持稳定和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合理设置股权并量化、组建股份制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土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改造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后,改造村集体土地经市政府上报获得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或红线储备。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在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前,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办)初审、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城改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改造村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报市领导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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