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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办法的通知

  (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擅自决定;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
  (八)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九)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
  (十)滞留下拨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罚款项目;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
  (三)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截留、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五)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投资资金。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 将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
  (三)擅自随意核销债权,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四)其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一)公款私存;
  (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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