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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辅之以贴息方式;对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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