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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执行“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为市级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环境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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