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无务工单位且无固定居所的农民工,在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其它需提供临时住所救助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救助式临时居住场所。居住场所可以如下方式筹集:防空洞(含地下通道)、闲置厂房、仓库、学校;房开企业暂未销售的房屋;地下停车场;其他闲置房屋。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六)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一)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二)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设计科学、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农民工居住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区、市、县成立由辖区街道(乡镇)、城管、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小组。明确救援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的农民工提供应急救助临时居住场所;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助时所需棉被等住宿所需的必要物品;城管、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夜间露宿街头人员的巡查、清理及应急临时居住场所的安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应急临时居住场所的卫生消毒和人员疾病防疫工作。
(二)开展集中清理,做好临时应急居住场所的储备。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所有农民工临时住所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将辖区内人防工程(含地下通道、防空洞)、闲置厂房、仓库、学校及房开企业暂未销售的房屋和地下停车场进行记录备案,纳入储备。